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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工资无果,儒德律所助力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小李于2009年3月30日入职A公司(普通合伙),曾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任维修工程师。小王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小李由小王安排到B公司工作,劳动报酬由小王等个人转账或B公司支付,工作由小王以及C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安排管理。2017年2月1日小李与C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市场部副总监,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0000元+岗位工资5000元+通讯补贴200元,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因C公司拖欠劳动报酬,2024年10月14日小李向C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5-04-03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儒德律所助力员工索要合理补偿
小张于2016年11月入职A公司,岗位为建筑设计师。后在A公司的安排下,陆续由B公司和C公司为小张缴纳社保。2021年9月,经A公司安排,由D公司与小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小张缴纳社保,支付工资。小张自入职A公司处一直勤勤恳恳,爱岗敬业,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使加班加点也毫无怨言。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0月4日,小张因病住院,B公司未支付小张住院期间的工资。另,自2023年6月份,D公司无故拖延、拖欠支付小张工资,小张多次索要无果。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小张于2023年8月25日以公司违反法律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经查,A、B、D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小张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三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存在关联。小张认为三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切身利益,为此,特提起仲裁裁决。后因仲裁裁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小张又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025-03-21
劳动合同骤解,儒德律所帮维权,劳动者获 80 万赔偿
Z女士于2009年2月入职A公司处,担任市场专员岗位。2017年4月1日Z女士应A公司要求与其分公司B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校长助理岗位。
2025-03-13
企业拖欠工资起纠纷,儒德律所助力员工索要劳动报酬
小王于2020年9月24日入职B公司,担任部门领导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王自入职B公司处一直勤勤恳恳,爱岗敬业,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即使加班加点也毫无怨言。但B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故未足额发放小王2022年7、8、9月工资,拖欠小王2023年1月至8月2日的工资、2021年度和2022年度年终奖,2022年和2023年的季度绩效等。
2025-03-07
公司生育津贴少缴起纷争,儒德律所助力员工获赔9万元
公司生育津贴少缴起纷争,儒德律所助力员工获赔9万元
2025-02-14
公司仲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儒德律所帮助当事人减损30余万元
B公司为主要从事汽车制造生产、软件研发、AI、大数据技术的公司。A先生于2022年9月入职B公司,从事汽车研发类工作,合同履行期间自2022年9月至2025年4月止,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A先生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申请人具有竞业业务的公司或职位。2024年2月A先生从B公司处离职,后入职为政府建设智能网联示范区的C公司,C公司主要面向政府客户,提供一体化云控平台。B公司认为A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仲裁,要求A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2025年2月,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3万6千元,同时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B公司损失共60万元,以上共计73万6千余元。
2025-01-22
劳动者因休假被公司辞退,儒德律所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
A女士于2020年8月24日入职B公司,从事彩超操作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B公司未将书面合同交予A女士,而是将合同收走留存。A女士在B公司上班至2023年10月14日,A女士在国庆期间未休假,按照规定可以补国庆节假。故在2023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期间,A女士没有上班,在2023年10月21日补休假快到期时,A女士考虑将于2023年11月4日举办婚礼,于是与人事主管协商,向其提出请假,等婚礼结束再上班,主管当即表示同意。A女士休假结束后,向人事主管报备上班事宜。此时,B公司告知A女士,其不用回去继续上班。A女士认为B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开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仲裁。
2025-01-16
儒德律所成功为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A于2019年4月1日入职B公司,担任摄影师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约定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22年4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并未与A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依然保持着用工关系,后B公司以A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A认为B公司系单方解除且未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其切身利益。A多次与B公司沟通,均未得到有效回应。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纠纷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后,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起诉,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后,B公司依然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2024-12-19
柳暗花明又一村,二审改判违法解除赔偿金最终获得全额支持!
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马先生未能保持工作独立性、未能树立清正廉洁作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马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马先生对解除的理由不认可,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马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儒德律师的帮助下,劳动仲裁支持了马先生的仲裁请求,后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办律师与马先生就案件细节进行深入沟通与分析后,马先生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刘强律师与韩毅实习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官支持了马先生的上诉请求,最终全额支持了违法解除出赔偿金,案件大获全胜!
2024-11-21
“以保促调”——儒德律师通过财产保全帮助员工尽早拿到赔偿款!
首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补偿金。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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