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甲于2023年3月27日入职乙公司,担任JAVA开发程序员,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2026年2月26日乙公司单方面通知甲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甲自2026年1月1日起尚未休年休假。为此,甲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支付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
二、律师介入

孙奥林律师,毕业于三峡大学。 在专业领域方面,孙奥林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民商事仲裁或诉讼等争议解决,具备对民事纠纷、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类诉讼及相关法律事宜有较强把控能力及处理能力。
孙奥林律师为北京多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涵盖了传统制造业、贸易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各类服务型企业。始终坚持在工作中恪守诚信、认真负责、精益求精,致力于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三、办案经过
甲主张月工资为15000元,并提供工商银行历史明细、企业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乙公司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部分工资。乙公司否认第三方支付与工资的关联性,主张月工资为6500元。孙奥林律师在质证环节指出,公司人资主管的身份已获认可,且企业微信群中(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发布的通知间接印证第三方支付事实,成功说服仲裁庭采信关键证据。
乙公司声称已通过邮件安排年休假,甲未申请视为放弃。孙奥林律师引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强调公司应"统筹安排"而非将申请义务转嫁员工,甲的邮件回复已明确拒绝违法条款。仲裁庭采纳律师观点,认定公司邮件不构成有效安排。
孙奥林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有效驳斥被申请人主张,为申请人争取有利裁决。
四、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支持甲的主要请求:
1. 乙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285.19元;
2. 乙公司支付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57.40元;
3. 乙公司向林伟胜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 驳回甲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书送达后,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裁决已生效。



本案凸显了劳动争议中常见问题,儒德律所律师结合办案经验提醒:
1. 工资支付合规性: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工资存在被认定为规避责任的風險,劳动者应保留完整证据链。
2. 年休假安排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主动"统筹安排"年休假,单方面要求员工申请或设定"自动放弃"条款均违法。
3. 经济补偿计算: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第三方支付的工资部分。
4. 离职证明开具: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无权以未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建议企业和劳动者规范用工管理,遇争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