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劳务解约协议能否推翻劳动关系认定?儒德律所代理企业全胜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4 11:14:47  浏览:19

一、案情简介

甲2018 年 9 月 8 日入职乙公司,从事土建工程工作,公司为规避用工责任,与其签订《劳务聘用协议》,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实行统一考勤管理,双方实际构成劳动关系。2025 年 1 月,公司通知甲离职,双方签署《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 10400 元包干费用,涵盖劳务费、补偿金、赔偿金、福利津贴等全部款项,双方所有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甲不得再主张任何劳动权益。款项支付完毕后,甲另行提起仲裁,要求确认 2018 年 9 月 8 日至 2025 年 1 月 23 日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拿到生效判决后再次提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 6.5 个月工龄双倍赔偿金 136500 元、2023-2025 年未休年假工资 14482.8 元。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诉求,甲不服裁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甲诉称:公司拖欠 5 个月工资,以拒付薪资胁迫其签署解约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应属无效;公司选择性辞退仅其一人,其余同事正常在岗,属于无理由违法辞退,且在职期间从未安排休年假。


二、律师介入

张玉玲

张玉玲律师,湖南工业大学法学研究生,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功底扎实,熟悉办案流程。热爱律师行业,做事认真仔细,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跟随律师学习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每一个个案中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经过

张玉玲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套证据:加盖公章、甲亲笔签字的《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10400 元包干款完整银行转账流水、离职交接记录,完整还原双方协商解约、款项结清全过程。针对甲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律师逐一制作质证意见,指出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工资发放周期,无法证实 “以拖欠工资要挟签约”;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裁员。

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劳资双方就解除补偿、工资、年假等达成的结算协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即合法有效;劳动者主张协议受胁迫、显失公平,需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向法庭说明,协议名称虽为劳务协议,但条款已覆盖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福利津贴全部劳动权益,即便双方实为劳动关系,该结清条款依然具备约束力。

庭审中,张玉玲律师围绕三大核心抗辩:第一,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时完全知晓协议 “一次性了结所有纠纷、放弃后续追索权利” 的法律后果;第二,劳动者所称胁迫、欺诈无直接证据支撑,仅有单方陈述不能推翻书面协议效力;第三,协议约定包干款项已包含未休年假、离职补偿等全部劳动待遇,甲领取款项后再重复主张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采纳儒德律所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自行承担。法院裁判要点:甲未能举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案涉解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劳动争议已一次性结清,无权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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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醒

1.企业用工提示

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明确约定补偿款项包含工资、加班费、年假、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全部劳动权益,写明 “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留存转账凭证、交接记录、签约现场相关佐证,降低事后诉讼风险。切勿以 “劳务协议” 规避劳动关系法定责任,用工性质以实际管理、薪资发放事实为准。

2.劳动者维权提示

签署离职结算协议前务必完整阅读全部条款,若遭遇拖欠工资胁迫、欺诈签约,需当场留存录音、聊天记录、书面沟通凭证等完整证据;仅口头主张胁迫无客观证据,法院难以采信。签署协议并足额领取款项后,若无充分证据推翻协议效力,再主张额外赔偿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