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设备的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4-05-06 09:17:07  浏览:72

    基本案情

原告A建设公司与被告B能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了《甲醇制氢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规模为厂区内甲醇制氢项目的工程设备安装施工。约定原告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项目范围内的施工辅材及本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安装、防腐保温、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单机试车等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安装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实际开工,同年9月26日完成交工,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2023年11月20日双方通过《企业询证函》核对了总工程款数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77万元,并确认该笔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被告B能源公司欠原告A建设公司工程款677万元,有双方签订的《甲醇制氢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交工证书、结算审核报告书、企业询证函等在卷为凭,欠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2021年9月26日完成交工,验收合格。2022年7月28日经结算审核,2023年11月20日经核对往来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7万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7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B能源公司支付原告A建设公司工程款677万元;

二、依法确认原告A建设公司对被告B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的677万元工程款,在其承建安装的“甲醇制氢装置、外廊管、导热油炉房、甲醇罐区、配电室、中控室设计范围内钢结构制作安装、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安装、防腐保温、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单机试车等全部安装工作”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设备安装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确定?

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权利,其立法目的包含着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为解决长期以来建筑市场上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而提出的,对于矫正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地位失衡,解决建筑实践中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转自公众号“巨野县法院”,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