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拖欠经济补偿金,儒德律师介入成功追回

发布时间:2022-05-25 17:25:45  浏览:2338

一、 案情介绍

王某2009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此后,双方续订合同至2017年7月31日,续订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在该份合同中约定《岗位责任书》为附件,《岗位责任书》约定离职人员必须将账册、劳动用具、办公用品如实交还服务单位。上述《劳动合同书》均约定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将王某派遣至北京某物资公司工作。王某的工作岗位为仓库保管员,负责收货、出货及其相关登记、货物盘点、仓库的日常管理、维护。2019年7月31日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一、离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终止,王某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三、薪酬及经济补偿:……2、……作为经济补偿,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向王某支付78628元。3、王某有义务配合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顺利完成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将本条第2款所述的金额支付给王某……六、双方确认上述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王某主张其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201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其经济补78628元,但公司至今未支付其经济补偿。该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其未支付王某《劳动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经济补偿78628元的原因为北京某物资公司未给其王某已完成工作交接的通知。北京某物资公司主张因王某离职,其公司在进行盘点时,发现账目中有40万左右的货物有登记,但仓库中没有货物实物,王某不认可存在该情况。该劳务派遣公司以此理由一直未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二、 律师介入

在王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之后,面对此种情形,王某向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全程委托儒德律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律所指派周冬雪律师、席少华律师代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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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自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投资公司担任法务,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负责私募产品从筹备到运行管理的一切法律事宜。后进入儒德律所从事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自执业以来,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曾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熟悉企业运作模式及用工模式,擅长运用多学科背景为客户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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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严谨细心,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办好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专心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她擅长抓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诉讼+谈判”双管齐下,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三、 办案经过

 

在周冬雪律师和席少华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之后,二位律师认为王某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王某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与用工单位已经完成工作的交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都应该支付王某先前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基于客户利益的考虑,二位律师努力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对方拒绝选择调解的方式。所以,在我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外加二位律师过硬的专业水准和全心全意为客户负责任的态度,案件最终完胜。

 

 

四、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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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78628元。

 

 

五、 律师提醒

周冬雪律师和席少华律师提醒大家:就如此案,存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公司时,当劳动者离职时已完成工作交接,用工单位公司一直不肯配合劳动者申请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以两个公司为主体提起劳动仲裁,让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