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给亲人的房产已经过户,还能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4-07-16 09:30:48  浏览:192

案情简介

       原告王阿婆诉称,位于海淀区某房产原本登记在我名下,归我所有。2019年,为了被告的孩子入学便利,我自愿把房屋过户给被告。但现在被告不孝敬且不让我居住,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刘洋辩称,房屋是原告赠与给我,并且办理了变更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我进行了装修后实际居住了,我并没有说不让原告居住,是原告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阿婆系刘洋的外祖母,案涉房屋原系王阿婆所有,登记在王阿婆名下。为了刘洋孩子入学所需,双方协商将案涉房屋变更过户至刘洋名下。2018年9月,王阿婆与刘洋办理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洋名下。刘洋于2020年5月开始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刘洋装修开始至今,王阿婆同女儿共同居住在女儿家。刘洋于庭审中多次表示其随时可以将外婆接到案涉房屋居住,王阿婆表示不仅要居住,而且要将房产证名字变更回其本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刘洋名下,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已于2018年9月变更过户至刘洋名下,房屋权利已经实际转移至刘洋,故王阿婆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王阿婆虽主张刘洋不孝敬,未向法院进行举证,且刘洋明确表示愿意接王阿婆在案涉房屋同住。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系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的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的合意。赠与成立后,什么时候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658条、第663条对撤销赠与的情形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是对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即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已经转移至王阿婆外孙,因此王阿婆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文转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