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情侣间转账,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时间:2023-11-27 16:42:33  浏览:230

导言

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间感情正浓。为了表达自己的情意,可能经常会互相转账、发红包以及购买礼品,经济来往频繁。但是,当情侣间出现感情危机决定离开对方后,不少人会选择在此时向对方追回财物,甚至不惜对簿法院。那么,情侣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属于赠与还是民间借贷,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呢?

案情简介

齐某某,男。刘某,女。齐某某、刘某相识后,齐某某在追求过程中,多次向刘某转款,为刘某购买摩托车、手机交付刘某,后二人分手。分手后,齐某某以借贷为由诉至法院。

齐某某认为自己给刘某的财物属于民间借贷,而不是对刘某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刘某应当将相关财物返还给自己。

刘某认为齐某某未能向法院提供民间借贷的借据和合同文本等直接的书证材料,双方所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均表明是齐某某在主动追求自己时单方面主动、自愿赠与的。作为赠与人的齐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并未有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该行为属于对刘某的经济馈赠,应属于情侣间表达感情的互动方式,不应当返还给齐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齐某某、刘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齐某某、刘某相识后,齐某某在追求过程中,多次向刘某转款,为刘某购买摩托车、手机交付刘某,后二人分手,齐某某以借贷为由诉至法院,刘某则以齐某某转款中仅有10000元系借款,其余均系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各持己见,以致引起此次纠纷。

根据齐某某、刘某微信聊天内容,结合刘某与齐某某朋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在20223月至9月间存在恋爱关系,因此在男、女恋爱期间,齐某某向刘某支付小额款项、购买手机、赠送礼物等,这些行为均应属于情侣间表达情感的互动方式,不应认定为借贷,但对于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额转款,刘某未能举证证明系刘某赠与取得,故应当认定为借款予以返还。

判决:刘某应当偿还齐某某相关借款本金70880元。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在20223月至9月间系恋爱关系,齐某某向刘某支付小额款项、购买手机、赠送礼物等,不应认定为借贷,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额转款,齐某某主张是借给刘某的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并无不当。刘某上诉主张,齐某某向其转款35000元及40000元系投资款并非借款,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讲解

对于案例中类似的情侣间经济纠纷案件,法院主要会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一、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本案中齐某某在恋爱期间出于促进感情的目的,为刘某某购买手机、礼物等,均系一般赠与,不得再主张返还。此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

二、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般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除应有如转账等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