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以上,婚姻未满?这些法律风险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09:31:50  浏览:325

我国的家事法律一直把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年轻人选择以同居方式维系两性关系或者进行婚前试婚。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虽有不受婚姻束缚的自由,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风险1:借贷、赠与 难厘清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常会以借贷名义向另一方主张还款,但同居的情侣共同经营生活,经济上的联系往往比非同居的情侣更为频繁和紧密,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这就为证明借贷关系增加了难度。

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

此时,虽然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排除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的合理情形,付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特此提醒,若同居情侣间真的发生大额借贷的情形,为避免日后双方各执一词,一定要留存好借款的证据。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或者还款期限等事项也需要在借条中予以明确。款项支付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转账时注明是借款,避免采用现金交付,以便于留存取证。

风险2:受赠财产 或返还

同居时,为了便利生活,容易出现为对方添置价值不菲的大额财产的情形,如赠与对方汽车、甚至房产。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即使赠与的财物已交付,也可能被认定赠与无效或被追回。

第一,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会有将大额财产赠与同居对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赠与行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法律所禁止行为,应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赠与的财产需全部返还。

第二,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最为常知的例子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居者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赠与的物品应予返还。

风险3:怀孕期间 可解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关系很大程度上只依赖于道德的维系,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随时随地可以自行解除。但人身关系相对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个条款不适用同居纠纷。因为该条款是保护合法婚姻中的妇女权益的,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同居状态而不登记结婚,那么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法律对婚姻的特殊保护,当事人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国家公权力不会介入。因此,女方怀孕期间,法院一般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风险4:亲子关系 需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虽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益,但非婚生子女在享受该合法权益时,必须先证明亲子关系。这一点则与婚生子女略有不同,按目前法律规定而言,在合法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一般都会被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而女方主张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权益时,男方若否认亲子关系,则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亲子关系该如何证明呢?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同样可以办理出生证,出生证上若清楚列明父母的身份信息,便能证明亲子关系。但若未办理出生证明,或出生证的资料不齐全,想要证明亲子关系就比较复杂。在案件具体的调查中,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一般可以靠亲子鉴定方式确定。

风险5:青春损失 难支持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青春损失费”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如果一方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法律不禁止。而且自愿支付方履行后,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风险6:同居对象 需谨慎

正常的两性同居行为是同居双方的个人选择,但与以下三种对象同居,则可能涉嫌犯罪:

1.与未成年人同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同居并发生关系,不管该女性是否出于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2.以夫妻名义与已婚者同居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与军人配偶同居

《刑法》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转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