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买猫引纠纷 卖家却将买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3-07-28 16:45:39  浏览:313

重金买宠

结果猫咪问题多多

双方还没沟通明白

买家在网上发起一波“攻击”

劝退了不少潜在客户

卖家不依,将买家告上法庭

问题更复杂了……

买家网络发帖指责宠物猫卖家,

引发诉讼纠纷

张女士在某网络平台注册了账号用以经营猫舍,并获取数万粉丝关注。2022年5月上旬,小微(化名)通过网络以近10万元的价格先后向张女士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宠物猫,双方约定小猫满四月龄后空运至小微家。


10月9日,张女士微信告知小微所购买的母猫眼睛红肿,经治疗已消肿但留下疤痕,若其不能接受可当面退款。经沟通,双方以小微留下母猫,张女士补偿小微5000元的方式解决。11月2日,双方就公猫的眼睛存在色块或将导致眼球摘除的问题进行沟通,张女士表示,若因色块导致眼球摘除可退猫退全款,小微对该协调方案不予接受。次日,双方又因母猫检查出胸骨畸形产生纠纷。小微要求张女士退还两只宠物猫全款的50%,即4.5万元,同时两只宠物猫继续由小微所有;张女士则表示可退全款,但要求返还两只宠物猫。


随后,小微通过其网络账号发布多篇帖子,并@张女士账号进行指责攻击,引发大量网友评论及围观,部分已交付定金或排队中的买家私下联系张女士,要求退还费用。


张女士与小微沟通未果,遂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侵害张女士名誉权的帖子,同时要求小微消除影响、恢复张女士名誉、发布向张女士赔礼道歉的帖子并赔偿张女士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和其他财产损失。


法院:买家的行为

构成对卖家名誉权的侵害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网络平台经营猫舍,小微在张女士经营的网络平台购买两只宠物猫后发生纠纷,在双方未查明原因及达成最终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小微即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不当言论,引发大量网友评论,矛头直指张女士及其所经营的猫舍,造成其个人名誉的负面评价、贬损,依法认定小微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对于张女士在此次诉讼中,请求小微赔偿其为保全证据产生的公证费以及诉讼代理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就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而言,张女士系以经营猫舍为主要经济来源,小微的行为导致其部分订单取消生意受损,且个人信誉遭受质疑,精神上受到打击属实,故法院酌情支持张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小微停止侵害、立即删除在某网络平台发布的针对张女士名誉权的帖子,在网络平台发布对张女士赔礼道歉的文稿,并赔偿张女士公证费、空运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发言需谨慎,表达有边界

网络作为公共沟通及交易平台,具有信息储量大、传播快,且内容复杂、真伪难辨的特征,但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小微在公共平台随意发布针对张女士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侵害了张女士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