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新单位工作满一年,就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了吗?

发布时间:2022-08-19 11:40:44  浏览:721

带薪年休假,是每个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权利的一项基本福利。但在日常生活中,公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认劳动者享有的此项权利,其中最为常见的理由就是:“尚未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那么事实真的像公司所说的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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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原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了11年,2020年6月,李某跳槽到现在的物业公司工作。2021年1月,李某觉得物业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李某提出公司并未安排其休2020年度的年休假,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理由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现在李某只工作了7个月,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分析】

      对于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但现实中不少企业对此条文规定存在误解,对新入职、工作不满12个月的员工,不安排年休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了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就是说,李某只要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12个月以上工作经历并不限定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包括职工之前的不同用人单位。

此外,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故,公司需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李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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