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公司离职后,还能不能成功追索绩效奖励?

发布时间:2022-08-08 09:46:15  浏览:926

基本案情

 

南京市A公司于2016年8月制定了《引进投资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2017年2月,彭某入职该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2017年6月,投资开发部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了部门内部的奖励分配方案。彭某履职期间,成功引进了6个项目,并针对该六个项目向A公司提交了6份奖励申请。后彭某自A公司离职时,A公司还未发放上述奖励。后彭某经劳动仲裁程序后,遇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奖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彭某发放六个项目的奖励。首先,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投资开发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故彭某系该文适格的被奖主体;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彭某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已成功为A公司引进了六个项目,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其次,员工能否获奖的实质性评价因素是奖励办法中的考核标准,并非考核流程,考核流程属于A公司为实现其考核权所设置的程序性流程。因此,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因流程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也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综上,A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彭某发放奖励。

实务延伸

 

在现实中,员工是否可以能够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奖励?若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上述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发放奖金的,有义务进行审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向人民法院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引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原则,建立和谐、稳定、良性互动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索引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1民终1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