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B公司为主要从事汽车制造生产、软件研发、AI、大数据技术的公司。A先生于2022年9月入职B公司,从事汽车研发类工作,合同履行期间自2022年9月至2025年4月止,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A先生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申请人具有竞业业务的公司或职位。2024年2月A先生从B公司处离职,后入职为政府建设智能网联示范区的C公司,C公司主要面向政府客户,提供一体化云控平台。B公司认为A先生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仲裁,要求A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2025年2月,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3万6千元,同时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B公司损失共60万元,以上共计73万6千余元。
二、律师介入
A先生认为其离职后所从事的工作与在B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并不相同,二者不构成竞争关系,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A先生与B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来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冬雪律师处理此案。
周冬雪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业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关咨询及纠纷解决业务,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律顾问,在该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亦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曾主办了诸多疑难复杂的公司、合同、婚姻家庭及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经过
周冬雪律师接到此案后,对A先生与B公司的案件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仔细对比了A先生离职前后的工作内容,认为A先生从B公司离职后的工作领域与B公司并不相同,A先生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与B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周冬雪律师在积极取证后,为开庭做好了完全的准备。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主持的调解中,周冬雪律师据理力争,最终A先生与B公司达成和解,A先生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双方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儒德律所成功帮助A先生减少损失30余万元。
四、案件结果
五、律师提醒
竞业限制即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与劳动者约定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一定要看清其中的条款,比如限制的范围、地域,以及经济补偿的标准等。如果觉得某些条款不合理,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制定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合理合法,不能随意扩大限制范围或延长限制期限。同时,要按时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不然可能面临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风险。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问题上,一旦产生纠纷,情况往往会非常复杂。所以,当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律师能够依据具体情况,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