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保,能主张补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2-05-13 16:21:07  浏览:204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包括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以及未按法定项目缴纳等多种情形呢?

从文义解释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可能包括“未缴纳、欠缴、未足额缴纳”等情形。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对如何缴纳社保做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本应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均采用“未依法缴纳”的说法,并未明确是否必须“足额”缴纳。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两地高院认为:员工只有当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保或未按照当地规定的险种建立社保关系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仅仅是未按照工资基数缴纳的,不支持员工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小儒在查询了大量北京法院判例以后,得到了相同的裁判要旨:单位已为员工社保账户开户并缴纳社保费用,员工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那么,当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职工在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如存在未足额、未按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的情形,可通过社保部门予以解决,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