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企业公关部在协助业务部门进行行业竞争的过程中,一旦在网络上发布(或委托他人发布)的关于竞争对手公司的言论不当,过分追求“爆猛料”,忽视了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很容易被指控这个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相关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及时咨询刑事辩护律师,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刑事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造成刑事案件,这个罪受侵害的对象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受侵害的主体。
企业的公关部门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如果策略不当,捏造并散布了对方公司高管个人的不实信息,给对方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处于刑事案件,则很容易被指控为诽谤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刑事案件,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商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公关战在所难免。企业的公关部门发布的或者委托第三方发布的信息,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落进所谓寻衅滋事的口袋罪。那么,如何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用好公关部这把利器,做到杀敌不伤己,是每一个企业家都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建立一个好的公关部门需要方方面面去努力,其中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和公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投入,多找专业刑事律师咨询,注重时效的时代里,反应速度就是王道,等到事情发生了再去亡羊补牢就注定失去了先机。企业的公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好法律,制定出相关的公关战略或者产品营销方案时,先交由法务部门律师进行合规审查,排除其中可能潜在侵权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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