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通勤路线并不唯一,合理绕行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09-14 10:42:23  浏览:7

张某系某文化用品公司员工,居住在某乡镇A村。某日17时许,张某下班回家,在途经B村村内东西路段时,与案外人违规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妻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亡。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B村并非张某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张某存在绕行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以上规定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双重认定标准。而判断路线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职工工作时间、居住地点、通行条件、道路实际状况、出行交通工具等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不能机械理解为固定的、唯一的路线,只要出行目的为正常通勤,路线选择没有明显异常,应当认定为上下班合理路线。


本案中,张某与某文化用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张某正常下班时段,且张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责任,某文化用品公司主张B村并非张某下班回家必经路线,但是根据交通路线图可知张某途经B村的通行路线属于合理选择,不存在刻意绕路情形。因此,人社部门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对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文化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文化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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