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为尽快回家,刚下夜班的某公司员工夏某将电动自行车驶入中心城区内环快速路,想“抄近路”返程。行驶途中,夏某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浅表擦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后夏某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决定书认定夏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进入内环快速路。而且,在夏某驶入的内环快速路入口处,有清晰、醒目的交通标志,禁止行人、非机动车等驶入。夏某明知电动自行车属于禁行车辆,仍违规驶入快速路通行,违背基本交通安全常识。其为追求通行便利所选择的返程路线,不具备法律层面的合理性,不属于工伤认定所要求的“合理路线”。
故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判决之后,夏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员工在上下班涂中受到六通事故伤宝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时间上属于上下班途中。
2.空间上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要求。
3.事故责任上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应注意的是,日常通勤中人们认为的路程最短、耗时最少和通行便捷,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合理路线。法律所认可的合理路线,通常是合法路线,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快速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合理路线。
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标准实施通行管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严禁驶入。骑行电动自行车违法驶入快速路,本身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极大,显然不属于员工通勤的合理路线。若将此类违法通行导致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将会形成不良司法导向,变相纵容群众为贪图便利漠视交通法规,不利于引导公民树立守法出行意识。上下班通勤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选择合理路线出行。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