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是群众“看病钱”“救命钱”,可有人却想钻空子,一边用医保报销医疗费,一边起诉医院全额索赔,试图“双重获利”。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时,依法追加医疗保障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回应:侵权赔偿不支持重复获利,医保已报销部分,由侵权人直接退还医保局!
原告祁某出生时因某医院诊疗过失导致人身受损,此前法院已判定医院对祁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022年1月—2025年5月,祁某后续治疗产生费用407889.87元,按责任比例,医院应赔285522.91元。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祁某在此期间已通过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176484元。某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获悉后,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判令医院在赔偿范围内退还该笔医保基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祁某的医疗损害系因医院的诊疗过失造成,医院作为侵权人,应对相关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祁某违规报销17万余元,致使国家医保基金遭受损失,第三人医保局有权就该部分款项依法行使追偿权。
据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祁某109038.91元(即应赔总额285522.91元扣除已报销的176484元后的剩余损失);同时,医院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医保局退还医疗保障基金176484元。
为什么不能“两头拿钱”?
违背公平原则:侵权赔偿只补实际损失,不允许额外获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填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权利状态恢复至损害发生前,而非使其额外获利。本案中,若被侵权人既保留医保报销款,又向侵权人全额索赔,则构成“双重获利”,违背公平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医保基金是公共利益: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财富,不能为侵权人的过错“买单”。
法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医保基金被不当占用。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