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苏08民终2655号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15日,陈某到甲公司处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确认陈某:1.实习期薪资5500元,试用期三个月(表现好的话一个月),转账后加薪500+;2.工程师合同签的是月薪(六天八小时),但是实际我们这边工作时间:周一-周五8:00-17:30周六弹性(淡季的时候不来,现在比较忙,基本周六都得过来);3.五险一金,转正之后有房补和话补。
关于陈某的离职情况。甲公司主张2020年9月30日通知陈某试用期结束,于2020年10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陈某对此不予认可。
2021年1月,陈某、甲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委决定于法定期间提起诉讼。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589.1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甲公司在陈某入职前已通过微信的方式与陈某确认试用期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等,该部分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对陈某主张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甲公司虽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就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基本要件作了约定,且上述内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形式予以固定,微信内容反映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故一审未支持陈某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