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1-10 15:10:07  浏览:1200

编者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各行各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形普遍存在。法律也没有禁止那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和受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继续就业的过程中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产生误工费纠纷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案情简介

202213日,被告国某驾驶小型机动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郭某及刘某(三轮车同乘者)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郭某、原告刘某在巨野县北城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二原告为维护权益,将国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认为,自己虽然年满67岁,但仍在公司工作,有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证明为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刘某已达到退休年龄,其出具的证明上仅有公司盖章,无银行流水相佐证,无法证明原告存在真实误工情形,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当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提交的工资表存在瑕疵,但结合承办法官实地调查,依据原告刘某工作照片及原告刘某所在公司工友反映的信息,可以认定原告刘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原告刘某主张误工费的诉求应予支持。最终,通过法官摆事实、明法律、讲道理、深层次分析利弊,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九万余元。

 

案情分析

一、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关系如何?

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误工费的问题,必须先正确认识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一,劳动能力是指公民有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第二,衡量劳动能力是以人的心理及生理状态为标准,这是一种客观事实,劳动能力是一种自然属性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以劳动法规为依据,这是一种法律概念,一种法律属性的应然状态。第三,劳动行为能力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人身自由、体力、智力等方面,年龄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是重要影响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公民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终止劳动行为能力,应以公民个体是否有能力劳动而定,这是由公民个体的自身性质决定的。而法定退休年龄是各国家或地区依据本国国情而定,具有主观性。故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丧失或劳动行为能力终止。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行为能力,应结合主客观因素,看其能否以主观意志实施客观劳动行为。如果一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实际从事与其身心相适应的工作,就可以判定其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与其实际年龄无关。

二、误工费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知,误工费是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条仅仅规定了主张误工费的主体是受害人,并未区分为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为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例如本案的交通事故案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也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对于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误工费的确定,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误工的前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并且实际正在从事特定工作。二是误工的范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受伤后一定时期内无法从事特定工作,特定工作涵盖的范围类型不作特别限定。三是误工的性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从事的是有偿的、合法的劳动,有证据证明能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如果从事的是义务劳动,或者其他虽然受伤影响其正常工作但实际并未减少其收入的劳动,就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误工问题。如果从事的是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权主张误工费。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误工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重点是是否存在遭受损害的事实、误工的事实和合法收入减少的事实,而与退休年龄没有必然联系。

三、关于误工费的证据审查认定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举证原则,当事人对其诉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诉求负有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误工费可提供如下材料:一是有工作的,可以提供用人单位登记的人员登记资料、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可以证实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工作并具有一定收入之事实;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三年内收入状况证明及其所从事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三是误工时间证明,其中包括医疗机构的医嘱、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等。

审判机关在审查认定时,既要注重事实证据原则,又要兼顾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原则。认定的过程要充分体现形式认定和实质认定:形式认定就是对举证进行程序上的认定,对证据的有无和效力进行鉴定;实质认定即实质审查,要结合当事人的客观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情况、经济生活情况等。将相关病历材料、鉴定材料、用人单位材料等证据材料运用法律规范、客观规律和社会常理进行审视,同时主动向当事人的雇主、同事等案外人、当事人所在社区、亲友邻居等进行实地调查,在存在有利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利益的高度盖然性情况下,作出更能体现司法公正的认定。因此,审判机关要综合法理和常理,兼顾形式和实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

本案中,法院经过实地调查,认为原告刘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事故发生时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故其依据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误工费的诉求应予支持。

 

结语

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判定误工费的依据。误工费属于受害人的客观损失,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因此,法院不能机械地以退休年龄为界,判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的误工损失是否成立

 

 

来源:“判例研究”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