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以上两种情况又当如何计算,方法如下:非劳动报酬争议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1年,可以主张这1年之内的赔偿;劳动报酬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可以主张劳动期间的所有赔偿。
典型案例
刘某为一公司职员,自2020年9月5日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克扣了刘某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刘某气愤不已,于2022年3月10日选择辞职,并于2022年3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年期内的双倍工资和第一个月未支付的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为刘某请求公司支付其入职第一个月工资的请求合理,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虽然第一个月的工资距离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过了两年,但是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在离职后一年内,并未超出劳动仲裁时效。而关于刘某提出未签劳动合同两年期间内的双倍工资请求,就赔偿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至用工之日满一年,即双倍工资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就本案来说刘某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时间跨度为2020年10月5日—2021年9月4日期间。而刘某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于2022年3月15日申请仲裁,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1年,即刘某可以主张的赔偿期间为2021年3月15日—2021年9月4日。
律师说法
在北京地区,对于劳动报酬的认定较为有限,北京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在适用仲裁时效时,针对双倍工资适用一般时效,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计算方法是从主张权利之日向前推算一年,计算这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截止时间为一年,所以双倍工资最长可以主张11个月。对于上述的两年都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