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成都的刘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妻子王某,在认识2个月之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一段时间后,刘某意外发现王某的肚子上有一条妊娠纹和伤疤,跟王某反复沟通后得知,王某在学生时代曾怀孕流产过。刘某感觉自己被骗婚,遂将王某告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返回彩礼钱12万。那么王某应该返还彩礼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是彩礼返还的先决条件。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通常会灵活把握、体现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然的消耗。
结合本案,判断彩礼钱是否能退回,主要考虑三个关键问题:
1、双方是否办理登记手续。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是否一起生活。王某和刘某已共同生活,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一般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通常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酌情返回部分彩礼。
3、彩礼的给付,是否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如果是,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返回。
结论:关于前文所述的婚前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的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然成就,应当按照赠与处理。在本案中,因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刘某也未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实务延伸:情侣之间送的定情信物在恋爱关系结束时是否也应该返回呢?一般而言,不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礼品,属于赠与情形,因此不能主张返回。而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礼品的市场价值来衡量当事人在赠与礼品时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彩礼返还的诉求被法院所支持,通常原因包括:1、彩礼的数额较大;2、彩礼钱不同于一般赠与,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创造条件。而当双方当事人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条件无法兑现,因此可以要求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