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们订购不锈钢制品欠2.2万货款一直不还!
刘某、姚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15日,刘某申请注册成立云南某装饰公司,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妻子姚某为公司的财会及经理人。2020年,刘某到嵩明某门窗经营部定做了不锈钢制品,姚某向门窗经营部支付了部分款项。
经结算,刘某、姚某尚欠门窗经营部22000元货款,夫妇二人出具欠条交给门窗经营部,刘某签名确认并加盖云南某装饰公司的公章。双方约定,自2021年3月底开始,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年底还清。
截至2022年3月18日,夫妇俩并未向门窗经营部支付款项。门窗经营部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讨均没有回复。到二人经营的商铺讨要,发现该商铺已经转让出租,该公司已注销。
嵩明某门窗经营部遂将刘某和姚某一起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22000元。
(2)公司注销了债务就不存在了,怎么还来找我们?
嵩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被告答辩称,此欠款是云南某装饰公司的欠款,债务发生在公司存续期间,但该公司现已注销,全部资产用于清偿负债。云南某装饰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目前,云南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产生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就结束了,两被告仅为公司的股东及经理人,不应对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
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法院审理判决:两被告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云南某装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云南某装饰公司虽已注销,但被告刘某对于云南某装饰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系夫妻关系,且涉案款项亦由姚某支付,被告姚某对该公司的业务也明知并进行一定管理,由此可以认定云南某装饰公司系被告刘某与姚某夫妻共同经营,因此,姚某应对本案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由被告刘某、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某门窗经营部未付货款22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对公司人格独立的认同,但若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又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必然导致债权人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因此重点提醒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要误以为只要公司注销,债务就会随之一笔勾销,身为股东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经商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转自昆明中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