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9年4月8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签订期限为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住房补贴500元/月,执行标准工时。王某称公司在未与通知其情况下直接通知劝退,当拒绝后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某公司辩称,王某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9日,每天到岗时间晚于规定时间50分钟-2小时,王某连续多日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手册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律师介入
在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请书后,某公司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冬雪、席少华律师处理此案。
周冬雪律师,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自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投资公司担任法务,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负责私募产品从筹备到运行管理的一切法律事宜。后进入儒德律所从事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自执业以来,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曾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熟悉企业运作模式及用工模式,擅长运用多学科背景为客户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指导。
席少华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严谨细心,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办好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专心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她擅长抓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诉讼+谈判”双管齐下,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三、办案经过
经过和公司方核实,积极取证,周冬雪、席少华律师发现王某在上班期间,2020年5月29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47分钟,6月1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16分钟,6月2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28分钟,6月3日未在岗时间2小时3分钟,6月4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22分钟,6月9日未在岗时间50分钟。
公司规章制度第52条: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视为迟到;在规定时间前离岗,视为早退。结合第55条、第80条,周冬雪、席少华律师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四、案件结果
五、律师提醒
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日趋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劳动者在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会选择专业的律师代为维权。作为公司方,应以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积极按规定为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控,多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产生过多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