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以公司名义购买方砖,货款由谁支付?

发布时间:2026-10-26 12:03:36  浏览:12

2023年5月,某建筑公司中标某镇政府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后与马某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马某以全包的方式承担全部工程的施工。马某又与尹某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项目中的方砖铺设交由尹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尹某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某环保建材公司签订《方砖销售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自某环保建材公司处购买10万元方砖,尹某在合同需方“代表人”处签名。


因拖欠货款,某环保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尹某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剩余款项7万元。


某建筑公司辩称,从未与某环保建材公司签订过《方砖销售合同》,亦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签字,合同中也未加盖公司公章,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方砖销售合同》由尹某与某环保建材公司签字盖章,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其一,某建筑公司未在销售合同上加盖公章,某环保建材公司未提交其与某建筑公司就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沟通磋商的任何证据,仅凭合同需方处打印的名称,不足以认定建筑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其二,尹某虽以某建筑公司“代表人”身份在合同需方处签字,但未能举证证明尹某的签字系经建筑公司授权或同意,且建筑公司对销售合同明确不予认可。依据上述分析,某环保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尹某具有代表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外观,不构成对某建筑公司的表见代理,故对某环保建材公司主张建筑公司为买卖合同相对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尹某的付款责任问题。某建筑公司系项目的承包方,尹某系施工人,虽然某环保建材公司交付的方砖用于某建筑公司的中标项目,但某建筑公司并未在销售合同上盖章,仅尹某在合同需方处签字确认且曾以个人名义支付部分货款,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尹某系以自己的名义缔结并履行了销售合同。因此,尹某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向某环保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尹某向某环保建材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驳回某环保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