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飞单”被辞退,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6-08-26 09:45:14  浏览:12

王某于2019年3月入职山东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薪酬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公司《营销中心业务经理薪酬管理办法》明确列明:业务经理在职期间如存在泄露公司机密、倒卖项目信息、兼职其他企业、私售他人产品等共计11类违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薪、不予发放提成、追偿销售费用、批评教育、辞退乃至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该制度依法制定并已公示告知王某。

2023年7月,公司经核查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由公司承接的订单私自转给竞争对手。公司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驳回其申请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科技公司制定了《营销中心业务经理薪酬管理办法》,且公司在制定该管理办法时进行了意见征询,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组织了培训,该管理办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王某在职期间存在飞单、私卖他人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公司《营销中心业务经理薪酬管理办法》。因此,该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飞单”,即劳动者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业务渠道及商业信息,将本属用人单位的业务订单转移至其他竞争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可以是用人单位纳入规章制度的成文性规定,也可以是行业内部或者公认的守则或者规范。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若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符合行业内部或者公认的守则或者规范,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告知,可以作为其用工管理的依据。

王某存在严重飞单行为,违背忠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飞单”行为绝非谋取私利的“捷径”,而是对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的触碰。对于劳动者而言,忠实履职、诚信从业是基本要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告知程序,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依法用工、诚信劳动,方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之本。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