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格式内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2 14:57:10  浏览:1111

一、民间借贷合同格式内容的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在出借之前一定要清楚知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儒德律师建议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尤其是针对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还有某些出借人对借款人过分信任,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甚至连借条都没有,这样的情况下,当借款人不还钱的时候,出借人哭了!在此,小儒温馨提示:您需要起草一份简单而明确的私人定制款借贷合同(找我吧)!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般来说,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例外情况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例如,如果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如果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如果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

三、利息的问题

 

有关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为无息借款,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4)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属于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予支持。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属于绝对受法律保护情形,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利息在24%-36%之间的,属于相对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就超过24%的部分主张利息,但债务人自愿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无权主张超过24%的部分返还。

 

四、民间借贷保证的问题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依据一般债务问题分为约定和约定不明确两种。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担保证责任。

五、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

 

债权受法律保护,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所以出借人当遇到借款人不偿还借款的情形时,应该在规定的期间起诉。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采取下列的方法确保债权受法律保护:

 (1)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欠款通知单,要求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样的情况属于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法律鼓励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并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