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顾问离职后,可以拿到离职前未回款部分提成吗?

发布时间:2026-04-28 11:18:06  浏览:6

员工离职后

公司却以“内部规定”为由

克扣佣金

干了活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张女士曾在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工作近半年后,因个人原因办理了离职。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职期间销售8套房屋的佣金,在离职后公司仅同意支付其中的6套,剩余2套房屋的佣金却以“不符合结算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将公司起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公司支付8套房屋的销售佣金,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张女士确实在公司完成了6套房屋的销售工作,公司愿意支付该部分款项。但另外2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在张女士离职后签订的,根据公司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员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未结佣金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全款到账的部分进行结算,也就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60天后全款到账的不予结算佣金,因此拒绝支付该2套房屋的佣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销售佣金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对于被告公司认可张女士完成了6套房屋的销售工作,该部分佣金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有争议的2套房屋佣金是否应该发放,根据被告公司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虽然张女士离职时并不符合争议房屋佣金的结算条件,但在其离职前已完成该2套房屋的客户接待、认购流程等核心销售工作该行为是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订立的关键前提后续回款延迟属于外部客观原因,并非劳动者过错在房屋已全款到账,公司实际获益的情况下,仅以内部制度拒付佣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足额支付张女士销售佣金2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官提示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对价,受法律最根本的保护。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随意设置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遇到欠薪扣佣纠纷,要保存好佣金明细、成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