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12-05 13:59:48  浏览:50

    父母离异离婚协议明确父亲承担学费并额外支付其他抚养费,本科四年无忧。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时却遭遇父亲停付费用的困境是父亲违背约定还是成年子女的读研开销已超出法定抚养范畴?

基本案情

小琳(化名)18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彼时,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小琳的学费由父亲承担,同时父亲需每月向小琳支付抚养费2000元。此后,小琳顺利考入大学。四年本科期间,父亲始终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不仅承担了学费,还按时足额支付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保障了小琳的学业与生活。2024年,年满23周岁的小琳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然而,父亲在支付第一年读研费用后,却提出不再继续支付学费及生活费,理由是自己年岁已大,挣钱不容易,小琳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读研并非法定义务教育,已超出法定抚养范围。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琳认为父亲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其研究生阶段的学费,并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研究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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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小琳父母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小琳已年满18周岁;截至小琳起诉之日,小琳已年满23周岁。小琳父亲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协议中超出法定义务的给付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赠与性质,系小琳父亲基于亲情对尚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表达感情的赠与行为。在小琳已经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可以独立生活的情况下,再苛责父亲负担小琳研究生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显然不当,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不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学费、生活费等开销,让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费、生活费一般来说虽有一定困难,但这也正是培养当代青年人独立自主能力的应有之义。

家庭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的理解与包容,父母应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抚养义务,给予子女必要的支持;成年子女也应尊重父母的意愿,主动承担起成年人的责任,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追求学业梦想,在自身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氛围。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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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