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4-11-01 09:01:48  浏览:145

案情简介

       李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曾系夫妻,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其得知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赵女士多次大额转账,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赵女士,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应予返还。

       王先生辩称,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赵女士系抱着结婚目的与其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像夫妻一样有些共同花费,其亦曾向王先生转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女士抗辩其对王先生已婚事实并不知情,但未就该意见提交充分证据。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赠与钱款,该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李女士。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女士抗辩其对王先生已婚事实并不知情,但未就该意见提交充分证据。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赠与钱款,该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李女士。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转自“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