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诉称,2023年4月收到星达公司的人事部门发送的《入职通知书》,要求当月入职,入职报到时需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等材料,并要求王先生于入职前回复邮件明确接受入职offer,以便提前安排后续工作。王先生在当日以电子邮件形式答复星达公司将按照约定入职,并联系星达公司的人事,表示已回复了入职邮件,确认可以按时入职。但在王先生与原单位办理离职的当天,星达公司的人事部门却告知王先生,因其“背调”未通过需要延迟入职,之后王先生多次向星达公司沟通入职事宜,告知自己的社保即将断缴,星达公司最终于5月告知王先生不能入职,王先生询问原因,对方未作明确答复。与星达公司沟通未果后,王先生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星达公司赔偿损失4万余元。
星达公司辩称,认可《入职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没有收到王先生对《入职通知书》的回复,应视为王先生拒绝入职;当时联系王先生的人事已经离职,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认为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星达公司无需支付王先生工资并补缴社保,也无需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入职通知书》上载有邮箱地址,王先生回复的邮箱亦为该通知书载明的邮箱,故在星达公司已认可《入职通知书》的真实性以及人事曾为其员工的情况下,其否认王先生发送邮件真实性与人事的微信记录真实性的诉讼行为,缺乏合理解释及必要的证据支持,故对星达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该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悖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法院综合王先生的离职时间和薪资标准,酌定星达公司向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道德准则,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如有违诚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王先生按《入职通知书》要求回复了确认邮件并应报到要求与原单位加急办理了离职手续,星达公司应及时为王先生办理入职手续,但星达公司以“背调未通过”为由拒绝其入职且并未说明具体原因,使得王先生对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落空,损害了王先生的信赖利益,星达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对于损失赔偿范围,星达公司要求王先生在4月入职,王先生遂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因星达公司最终在5月拒绝入职申请,王先生重新寻找工作并于6月底办理了新公司的入职手续。综合王先生的离职时间和薪资标准,法院最终酌定星达公司向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诉讼费用由星达公司负担。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谨慎且遵守诚信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尽量在发送入职offer前完成背调等审查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理信赖,亦避免因发放offer后拒不录用被追究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及时留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聊天记录、《入职通知书》等证据,虽然劳动者因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无法申请劳动仲裁,但可通过追究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在证明损失方面,劳动者应当提交证明薪资标准及其他损失的相关证据,以此主张合理损失。
本文转自“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