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任某伙同王某、张某(均已判决)采用直播卖货方式,虚构售卖电动自行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先生等七百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2万余元。2023年8月,被告人任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任某、王某、张某三人已在亲属帮助下退还全部涉案钱款,其中被告人任某在亲属帮助下退还人民币6.1万元。
法庭上,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称,被告人任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风险,提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针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某系从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某和同案犯张某、王某共同谋划实施犯罪,并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任某具有帮助注册账号等前期准备工作,事后有帮助提现、分赃转账等行为,且根据分赃记录看三人平分钱款,其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故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任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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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