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为您拒绝不公,员工维权胜利!

发布时间:2023-12-07 17:37:56  浏览:1014

一、案情介绍

202341日,李木子入职A公司,岗位是交付专员,工资标准每月10000元,试用期3个月。202359日,A公司以李木子在试用期工作表现及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且个人日常行为(无故空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木子不认可上述解除理由,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其赔偿金。

二、律师介入

李木子对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非常气愤,多次与A公司交涉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但是A公司拒绝支付。李木子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于是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席少华律师、孙奥林实习律师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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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少华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严谨细心,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办好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专心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她擅长抓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诉讼+谈判”双管齐下,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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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奥林实习律师,毕业于三峡大学法学院,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始终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办案经过

席少华律师与孙奥林实习律师接手此案后,向李木子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并认真查阅李木子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认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制度两方面的依据系违法解除,遂准备材料代表李木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A公司支付李木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000元。

在庭审中,A公司认为李木子多次无故空岗旷工,临时请假不配合工作交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公司系合法解除。席少华律师根据双方证据材料,就A公司违法解除行为一一向仲裁庭展示,A公司在李木子入职的时候未就其录用条件进行明确约定,未安排李木子学习公司规章制度,且A公司主张李木子空岗的行为、不配合工作交接事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充分,未支持公司的主张,判决由A公司支付李木子违法解除赔偿金10000元,并确认该裁决对A公司为终局裁决,李木子在收到裁决书后即联系公司拿到了裁决款项,至此,李木子和A公司的纠纷到此结束,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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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醒

如今,法律制度日渐完善,法制氛围日益浓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也愈发引起企业与劳动者各方主体的重视。然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对于赔偿金问题的广泛讨论也经久不息。当用人单位未遵循法定程序或以非法理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这不仅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同时也是警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以此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