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的区别却很大,很多劳动争议也常常由两种关系的认定引起。如果用人单位因节日用工给劳动者多发报酬,且上班需要记录考勤,能否以此认定用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黄海燕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优胜公司是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方。2020年2月,白某经人介绍到优胜公司分包的该项目工地担任水电工。优胜公司与白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150元,工作八小时。2021年8月2日,白某在该工地工作时受伤,优胜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6万元,白某至此未再回工地工作。2022年1月,白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优胜公司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2年1月10日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白某的申请。优胜公司不服,认为其与白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将白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白某辩称,其在优胜公司处工作近两年,工作过程中优胜公司会进行考勤记录,2021年2月春节期间加班,优胜公司还给其发了双倍工资,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优胜公司与白某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优胜公司要求确认其和白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理由为:首先,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白某虽辩称与优胜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优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白某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次,双方对工资的约定和发放不符合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特点。双方均认可约定的是工作一天150元,虽不能仅凭按日计薪就否认双方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但就白某提供的工资发放凭证来看,优胜公司也并非固定按期发放,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发放一次的情况均存在。再次,考勤记录仅作统计劳务费使用。双方均认可的考勤表上仅列十几人,分为水电工、信号工、安全员三类,作为优胜公司正式员工且参与工地管理的朱某并不在考勤列表,故对优胜公司主张该考勤记录是为了统计劳务人员上工天数,以便发放报酬的主张予以采信。最后,白某与优胜公司之间缺乏隶属性、稳固性特点。据双方陈述,即使白某无故旷工、缺勤,公司也未对白某有任何处罚措施,仅是不发放缺勤当日的劳务费;从同为该工地水电工的王某的证言中,可以看出水电工于工地完工后即离开,表明此类工种仅是在工地上为优胜公司提供劳务。
以上都说明了白某和优胜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具有长期性、稳固性、隶属性特点的劳动关系。关于白某辩称的优胜公司因其春节加班向其多支付报酬也不能说明优胜公司是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加班费,本案中白某的部分陈述和提交的部分证据恰恰印证了其和优胜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优胜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权,从而获得用人单位为此支付的相应对价的报酬。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对价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服务,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间无从属性,无行政隶属关系,无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而劳动力支配权的对价难以确定,需要综合考量,除了工资还包括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但劳务报酬通常具有市场价格。这才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至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如何管理仅仅是用人单位行使支配权的表象。生活中,平等民事主体间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管理,比如劳务关系中也可以对工作内容、时间、方式等作约定。所以不能仅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文章转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