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某法兰公司车间因某班组有员工请假缺人,某员工通过微信群找到储某到其车间顶替劳动,约定当天工作结束后找车间主任结算报酬。储某于2020年9月7日早上七点到法兰公司工作,下午三点半在工作中受伤。庭审中查明:储某系某金属公司员工,由金属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平时也在金属公司上班。储某在金属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七点半至下午五点,遇到机器故障就放假在家,储某借此机会到其他单位“加班”。另外,法兰公司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七点至下午五点。
【仲裁申请】
要求确认双方于2020年9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双方在该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对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一个要件是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一,储某的工作单位是金属公司,一直与金属公司保持着稳定的劳动关系,该单位一直为储某缴纳社会保险。储某是在该单位放假期间临时经人介绍到法兰公司顶岗工作,法兰公司与金属公司工作时间相互冲突,储某无法同时向两单位提供劳动。由此可见,储某并无与法兰公司建立稳定劳动用工关系的意愿。法兰公司车间工作人员找储某只是找人临时顶替工作,并没有招录储某长期用工的意向,亦无招录权限,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法兰公司车间员工因请假缺人临时找储某顶班,储某亦是利用工余时间打零工“挣外快”,因此双方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综上,无法确认双方于2020年9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启示与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方式多元化、网络化,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不再局限于传统模式。很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之余,利用空余之间打零工增加收入,由此产生的纠纷会导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判断双方有无劳动关系,主观上,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客观上,劳动用工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当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对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做出判断。用人单位因为特殊需要,招用人员从事某些临时工作,没有建立一定时期内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在考勤、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等方面并不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没有人身和财产上的从属性,无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公众号“新吴人社”,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