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史先生通过网络招聘渠道与某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建立联系,并在其招聘下入职,负责维护和运营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史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年初,史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庭审中,史先生提交其与孙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孙先生以电商公司的名义招聘电商运营岗位人员,且工作期间孙先生通过微信向史先生支付报酬。仲裁庭调查发现,电商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先生、公司地址与史先生现工作地址一致。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史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招聘网站上显示的是电商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孙先生在与史先生微信沟通中,也是以电商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的。在工作中,史先生受孙先生的直接管理,史先生工作地点也是电商公司在招聘信息中登记的地址。孙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史先生支付报酬,应视为电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史先生的工作是维护和运营电商平台上的店铺,该工作亦属于该电商公司的业务范围。因此,史先生与电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