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于目前就职的公司提出离职。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未将刘某的年假折算工资。刘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公司态度强硬,还声称年假是公司给在职员工的福利,已经离职的员工自然不享有该项福利。那么离职后的年假是否应当作废?
职工年休假的法律依据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形。
职工年休假期限
一般来说,职工的年假时长由其工作时间来予以确认,职工每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
(1)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假期限为五天;
(2)职工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期限为十天;
(3)职工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年休期限为二十天。
此外,职工平时的婚假、产假、节假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假期限内。
职工离职后未休年假如何折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为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补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因此职工剩余年休假折算的公式应当为:(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职工当年度已休年假天数。举个例子:职工全年本应当享受10天年假,该职工已经休了5天年假,当年度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00天。那么该职工离职后维修年假期为(300➗365)✖10-5=3.2天。因此该职工应当按照未休年假3天来进行折算。如果公司违法不为职工计算折算年休假的工资天数,职工可以主张按照日工资的3倍来主张赔偿。
职工离职后多休年假如何折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所以当职工年中离职,但已经休完全年的年假,此时公司要求职工补偿多休年假的损失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