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仲裁支持

发布时间:2022-05-17 19:12:36  浏览:1811

一、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94月8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签订期限为20194月8日至20204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月+住房补贴500/月,执行标准工时。王某称公司在未与通知其情况下直接通知劝退,当拒绝后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某公司辩称,王某20205月9日至20206月9日,每天到岗时间晚于规定时间50分钟-2小时,王某连续多日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管理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手册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律师介入

在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请书后,某公司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冬雪、席少华律师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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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冬雪律师,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自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投资公司担任法务,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负责私募产品从筹备到运行管理的一切法律事宜。后进入儒德律所从事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自执业以来,为
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曾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熟悉企业运作模式及用工模式,擅长运用多学科背景为客户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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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少华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严谨细心,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办好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专心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她擅长抓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诉讼+谈判”双管齐下,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三、办案经过

经过和公司方核实,积极取证,周冬雪、席少华律师发现王某在上班期间,20205月29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47分钟,6月1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16分钟,6月2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28分钟,6月3日未在岗时间2小时3分钟,6月4日未在岗时间1小时22分钟,6月9日未在岗时间50分钟。

公司规章制度第52条: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视为迟到;在规定时间前离岗,视为早退。结合第55条、第80条,周冬雪、席少华律师认为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四、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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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醒

随着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日趋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劳动者在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会选择专业的律师代为维权。作为公司方,应以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积极按规定为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控,多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产生过多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