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注册商标仍败诉!儒德律所代理 “瓦克” 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实现大幅减损

发布时间:2026-07-07 15:41:16  浏览:165

一、案情简介


化学公司系德国克集团全资子公司,持有第x号 “WACKER”、第 x号 “瓦克” 注册商标,长期经营硅酮密封胶、发泡胶等化工建材产品,“瓦克” 字号、商标及绿黄分层特色产品包装装潢经过多年市场推广,在密封胶行业拥有极高知名度与稳定市场占有率,多次斩获行业权威奖项,线上线下常年位居建材辅材销售榜单前列。

2025年底,甲调查人员在福州建材市场取证发现,广州有限公司、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分工生产 DA 发泡胶、SN 厨卫防霉密封胶,福州市鑫源建材店、晋安区建材店线下门店同步售卖上述产品。广州公司 2023 年注册成立,直接将 “瓦克” 登记为企业字号,经营范围与原告完全重合;其自行注册 “x” 商标,产品包装全盘照搬原告绿黄配色、场景图、文字排版、德国技术标识等全套装潢设计,整体视觉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四被告分工完成品牌仿冒、贴牌生产、线下分销全链条侵权,刻意攀附瓦克品牌商誉牟利。

化学公司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请四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仿近似包装装潢、广州公司更名、四被告分段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3 万元。

二、律师介入


弋冬冬律师 党员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部主任 专注于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等诉讼及非诉服务,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确权、维权、运营转化一体化解决方案。以公平、诚信为执业宗旨,最大程度实现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劳动争议,法律顾问,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经营顾问

经典案例:中德兴达公司申请再审案,上市公司金种子酒商标行政纠纷案

 

个人介绍: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十余年 ,为多家企业提供商标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打假、诉讼维权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知识产权顾问、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不正当竞争案件、刑事案件 

经典案例:野生救援公益组织  北京大学  老诚一锅  新奥特集团

三、办案经过


1. 庭前证据交换:弋律师,郝律师对原告知名度证据、公证取证材料、产品装潢对比图逐一质证,指出原告销售数据、获奖证明无法直接证明案涉装潢达到 “有一定影响” 标准;公证取证仅能证明销售事实,无法证明被告具有混淆故意。同时提交被告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注册决定,证明标识使用具备合法权利基础。

2.庭审焦点对抗焦点一:商标侵权是否成立。弋律师,郝律师重点隔离比对双方商标,从字母数量、排列、词义多角度论证二者视觉差异,主张被告自有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近似,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驳回原告全部商标侵权诉求。焦点二:企业字号、仿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弋律师,郝律师提出,原告无法证明 “瓦克” 字号具备唯一对应关系,包装细微差异足以区分商品来源;销售商持有完整进货单据,属于合法来源。法院认可包装整体视觉近似、字号攀附成立,但采纳弋律师,郝律师关于区分主体过错、降低赔偿金额的抗辩观点。焦点三:赔偿金额认定。原告主张高额赔偿共计 33 万元,弋律师,郝律师结合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产品售价、销售数量、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等事实,主张法定赔偿应当大幅下调,区分委托生产、贴牌加工、终端零售不同主体责任,分别划定赔偿区间。

3.责任划分辩论:弋律师,郝律师清晰区分多方被告分工:广州公司为品牌持有、包装设计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居欢公司仅代工,仅对发泡胶产品承担连带义务;两家建材店仅零售、获利微薄,应大幅降低赔偿数额,完整实现分责抗辩。

四、案件结果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 0102 民初 4254 号民事判决,核心裁判结果:

    1. 驳回原告全部商标侵权诉讼请求,认可弋律师,郝律师商标不侵权抗辩成立;

    2. 认定广州公司使用 “瓦克” 字号、四被告使用近似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全部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仿近似装潢产品,广州公司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删除 “瓦克” 字样;

    3. 大幅下调原告诉请赔偿总额,仅判令各被告分段赔偿合计 9.2 万元:广州公司单独赔偿密封胶侵权损失 8 万元,与居欢公司连带赔偿发泡胶侵权损失 5 万元,两家建材店分别赔偿 7000 元、5000 元;原告诉请 33 万超额部分全部驳回;

    4. 案件受理费 3125 元,大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大幅减轻各被告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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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醒(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

  1. 持有注册商标≠任意使用:即便企业取得商标注册证,若刻意模仿行业头部品牌包装装潢、注册同名字号,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合法仅能对抗商标侵权指控,无法规避 “搭便车” 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2. 生产、代工、销售主体责任区分明显:贴牌加工企业仅接受委托生产、未参与包装设计、字号注册,可主张降低过错责任;线下零售商能够提供完整进货来源、授权文件,可大幅减少赔偿数额,维权中应当及时提交进货凭证等合法来源证据。

   3. 企业字号注册需履行避让义务:在先品牌商标、字号具备行业知名度时,后设立同行业企业不得登记相同或近似字号,法院可判令企业更名,切勿抱有 “工商注册即合法” 的误区。

 4.知识产权维权索赔需完整举证:品牌方主张高额赔偿,必须提交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品牌知名度完整证据;被告应诉时可重点针对损失证据、知名度证据质证,请求法院适用低额法定赔偿,有效降低赔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