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经多人背书,出票人拒不付款,儒德律所成功为企业索要票据款项

发布时间:2025-04-24 15:06:27  浏览:41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18日,A公司作为出票人,签发金额为282783.55元的票据,收款人为B公司,A公司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8日。

后该汇票被B公司、C公司、D公司作为背书人,经连续背书,背书转让给E公司。2021年8月18日,汇票到期,E公司及时提示要求承兑,但出票人A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E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介入

E公司找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弋冬冬律师、马莹莹律师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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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介绍:弋冬冬律师 党员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部主任 专注于知识产权和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等诉讼及非诉服务,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确权、维权、运营转化一体化解决方案。以公平、诚信为执业宗旨,最大程度实现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劳动争议,法律顾问,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经营顾问

经典案例:中德兴达公司申请再审案,上市公司金种子酒商标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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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莹莹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有针对性地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协助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等。自执业以来,经办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受客户好评。

 

办案经过

弋冬冬律师、马莹莹律师接到此案后,对案情和相关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E公司有权对A公司、B公司等四个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弋冬冬律师和马莹莹律师快速、准确地判断出诉讼所需相关材料及应诉思路,为开庭做好了完全的准备。庭审过程中,弋律师和马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连带责任,共同向E公司支付票据282783.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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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近年来,电子票据得到了快速普及与广泛应用,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力,衍生而来的票据纠纷日益显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趋势。因此,在使用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同时,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因此,律师建议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尽早向持票人付清票据,持票人也应当积极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