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A于2019年4月1日入职B公司,担任摄影师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约定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22年4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并未与A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依然保持着用工关系,后B公司以A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A认为B公司系单方解除且未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其切身利益。A多次与B公司沟通,均未得到有效回应。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纠纷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后,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起诉,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后,B公司依然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此为终审判决。
二、律师介入
A第一次委托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维护其仲裁阶段合法权益,后连续委托其与B公司案件的一审、二审阶段。
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马莹莹律师、冯大清实习律师处理此案。
马莹莹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为各类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草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有针对性地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协助企业人事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等。自执业以来,经办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深受客户好评。
冯大清实习律师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优异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优秀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竭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办案经过
在仲裁阶段,儒德律所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B公司存在未与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A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过儒德律所律师的据理力争,劳动人事纠纷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裁决B公司向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十七万余元。
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起诉,在儒德律所律师的努力争取下,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应向A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B公司依然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律所委派马莹莹律师与冯大清实习律所处理此案。经过与A的深入沟通、积极取证之后,马莹莹律师和冯大清实习律师积极应对,在开庭前准备了扎实的证据材料,为二审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
四、案件结果
马律师和冯大清实习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进一步厘清法律关系,并适用法律得出结论,形成了完整的诉讼架构。最终,北京市第三级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B公司向A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四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万余元,驳回了A的其他诉讼请求。儒德律所律师运用专业的能力为A追索了十一万余元,切实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一审结果:
二审结果:
五、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等均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事,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单方面违法解除等棘手问题时,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代为维权,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维护自己的切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