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吴某自称:其于2018年5月14日入职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根据出勤每日饭补40元及交通补助30元。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2018年12月起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未支付。在职期间,每周工作7天,全年无休,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周六日加班工资。2019年4月1日,其以拖欠工资为由口头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吴某仲裁请求:1、确认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000元;3、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48000元;4、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周六日加班费61040元;5、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吴某2018年8月16日己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我公司与吴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17日起吴某与我公司的承包方王某 (个人)系合作关系。如确认我公司与吴某存在劳动关系,吴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也已过仲裁时效,且吴某未提出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我公司申请驳回吴某的全部申请请求。
仲裁委认为:
1、本委认定吴某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由于已过仲裁时效,故本委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发放的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3、吴某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要求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二、 律师介入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咨询儒德律师以后,认为律师所给的意见是可靠的,遂全程委托儒德律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律所指派周冬雪律师代理该案件。
个人介绍: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自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投资公司担任法务,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负责私募产品从筹备到运行管理的一切法律事宜。后进入儒德律所从事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自执业以来,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曾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熟悉企业运作模式及用工模式,擅长运用多学科背景为客户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指导。
三、 办案经过
在周冬雪律师深入与北京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后,律师认为吴某部分请求虽然看似合理,但是多项请求均已过仲裁时效,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周律师基于专业水准,成功避免了公司损失的扩大。
四、 案件结果
北京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仅确认了吴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一、 律师提醒
周冬雪律师提醒大家:就如本案,律师基于专业水准成功为公司减少损失,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所以建议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遇见问题应该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不要像本案的吴某一样过了仲裁时效才想着寻找解决的途径,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大觉的人。另外,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果被对方诉至法院,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才有可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