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3年9月24日入职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担任一级主管岗位,固定月薪8800元,约定每月20日前发放工资。自入职之日至2018年12月31日,李某与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李某继续工作至2019年5月29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3 年9月24日李某入职沃谷公司处至2015年底,一直遵循每日工作9小时的工作制,2016 年开始至离职之日,也一直遵循每日工作10小时的工作制,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全年无休的工作制度,但单位未支付过李某加班工资。李某入职以来,从未享受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单位也从未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经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拖欠李某工资,至今尚未支付李某2019年4月、5月的工资,2017 年、2018年奖金,以及已批准的报销款、期奖奖金。
李某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在律师指导下向北京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二、 律师介入
李某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遂向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指定周冬雪律师介入。
个人介绍: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自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投资公司担任法务,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负责私募产品从筹备到运行管理的一切法律事宜。后进入儒德律所从事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自执业以来,为1000+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也曾为数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熟悉企业运作模式及用工模式,擅长运用多学科背景为客户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指导。
三、 办案经过
在周冬雪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之后,认为李某虽然因为个人原因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仍然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和未安排李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周律师基于专业的判断,认为该两项仲裁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之下,最终获得案件的胜利。
四、 案件结果
经过周冬雪律师的努力,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了未发放的工资10589.21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13149.15的请求。
五、 律师提醒
周冬雪律师提醒大家:劳动者即使是出于个人原因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无法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未休年休假也没有支付相应工资等情况时,此时劳动者应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主张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