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找人顶包,法院: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07 09:36:08  浏览:779

案情简介

今年3月,被告人熊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崔某发生碰撞,后二车又撞向路边停放的两辆汽车,造成四车受损、二人受伤。熊某在交警到达案发现场后表示驾驶人是其妻子夏某,而自己是乘车人。交警调取了案发前沿途监控录像,确认了熊某才是本案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后熊某才供认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逃避检查的行为。经检测,被告人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熊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提示

醉酒危险驾驶导致的悲剧频发,既是心存侥幸,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醉驾。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本文转自“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