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

发布时间:2022-05-30 18:05:26  浏览:1626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2015420日通过朋友介绍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但公司一直未和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后20193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公司要求张先生返还公司账号并承担突然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张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找到儒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律师介入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到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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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席少华律师处理此案。


席少华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参与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严谨细心,本着对律师职业的热爱和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办好自己经手的每一个案件,专心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利益。她擅长抓住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诉讼+谈判”双管齐下,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三、办案经过

席少华律师经过对案情细致分析之后,积极取证,张先生在企业工作已四年左右,虽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工作以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从事销售工作。且提供了工资凭证、考勤记录及工作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先生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企业出具的证明张先生系本企业职工等证据。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可以主张单位2019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四、案件结果

后在席律师的帮助下,仲裁委驳回了公司无理的仲裁请求,并支持了张先生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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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提醒

 

席少华律师提醒大家:现实中往往存在公司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不是没有任何办法。根据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二)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张先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先生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未足额工资均予以支持。